淺談房地合一與重購退稅
一、房地合一的內涵
1. 只針對不動產「交易所得稅」,也就是有賺錢才課稅。
2. 稅基(課稅基礎):
房地成交價(賣價)
- 成本(買價,若沒報會用(公告現值+房屋現值)*物價指數計算)
- 因取得、改良、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(若沒報用成交價5%計算)
-土地漲價總數額(土增稅稅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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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 要課稅的總額
3. 因取得、改良、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(相關費用)包含: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、修繕費等可提出證明(發票)之費用。
4. 土地漲價總數額: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。
5. 免稅額:所有權人、配偶或子女設籍,無出租、無營業使用者才能適用。
二、時間點
1. 105年1月1日實施,實施後取得者皆適用新制。
2. 實施前取得,未滿2年出售者,且出售時間點在105年1月1日以後,適用新制;出售時間點在105年1月1日以前,適用舊制。
3. 實施前取得,已滿2年出售者,適用舊制。
三、課稅計算
總覽:
境內、外居住者:
1. 非自願性因素2年內出售者:課徵稅率20%
2. 與營利事業合建2年內出售者:課徵稅率20%
四、重購退稅(買貴退全額、買少按比例)
房地合一申請重購退稅之條件:
2. 退還限制:新買的房子比較貴,會退全額;新買的房子比較便宜,按照比例退還。
3. 時間限制:賣出房子並完成移轉登記起,2年內重購;或先購買後,2年內出售原有房屋。
4. 使用限制 :無出租、營業使用
5. 名義限制:除了自賣自買以外,自己出售舊屋,以配偶的名字購入新屋,也適用重購退稅。
6. 移轉限制:若退稅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移轉時,追回退稅額。
7. 時效限制 :完成移轉登記起5年內可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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